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一律师所被罚两万元
2008-04-30 07:34:00 作者: 来源: |
生活日报4月29日讯(记者 沈玉杰 通讯员 李明君 樊亭)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事务所,非但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反而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平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江西省景德镇某律师事务所罚款两万元。该律师事务所不服,向济南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复议。 平阴县法院曾在2006年12月对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医药公司买卖阿胶合同欠款一案作出判决,责令医药公司支付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货款2315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医药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义务,阿胶公司申请平阴法院执行。 2007年6月,平阴法院前往江西省景德镇执行该案时,获悉医药公司将部分房产租赁给一律师事务所使用,执行人员遂到该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准备扣留租赁费用偿还欠款,然而律师事务所的人听明执行法官的来意后,先是拒绝接受调查,当执行法官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租赁合同时,他们又称内勤不在,无法提供,同时也不提供每年租赁费是多少。当执行人员要求负责接待的人员签字时,他们扭头就走,由于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致使法院无法裁定扣留租赁费用,造成案件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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