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将引入酬金制
2008-04-16 06:58:00 作者: 来源: |
生活日报4月15日讯(记者 沈玉杰)山东省建设厅近日发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据了解,此条例已被山东省人大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确保计划中。 物业必须招标选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制造的一些遗留问题经常成为物业纠纷的诱因之一。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且逾期不改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收费可实行酬金制 条例中规定,今后物业收费也可采取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按条例中规定,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的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称职最高罚20万元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项目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委会越权最高罚两万 条例在保护业主自治的同时,也对其行使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条例,以业主委员会身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经业主依法授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的首次业主投票权采取按户数和面积数双重要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但首届任期不得超过两年,可连选连任。 停车位空余可出租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利用物业共有部位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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