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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可以免费仲裁
2008-04-29 07:10:00 作者: 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生活日报4月28日讯(记者 杨黎明 通讯员 赵永德)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8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之后,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免费仲裁。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种,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哪儿出现争议,就由哪儿的劳动部门受理,免去了他们跨地区奔波多个地方维权的不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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