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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惹来6岁女认父
2008-04-26 08:43:00 作者: 来源:
只愿赔钱拒认女儿
  本报综合消息 43岁的刘强(化名)是南京江北一企业的科长,儿子读高一,原本家庭幸福美满。几年前的一次失足让他开始了担惊受怕的生活。2001年,他酒醉后在足疗店嫖娼,和按摩小姐王娜(化名)发生关系。2004年,王娜带着两岁的女儿找上门,说孩子是他的,租房闹了3个月,并和他的妻子打成一团,惊动了沿江公安分局110。在民警调解下,想捂住这件丑事的刘强默认了这个女儿,赔了3万元钱息事宁人。今年4月1日,王娜再次从四川带着女儿来到南京找他。
  20多天等待之后,王娜终于等来了结果,尽管和她预想的结果有较大差距,但刘强和他妻子这些天的照顾和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还是让她受到了一点感动,决定退让。23日晚6时,刘强和妻子带着一份调解协议书及2万元现金来到王娜所住的地方。这2万元现金作为王娜抚养女儿贝贝一直到6岁的经济和精神补偿。
  此外,刘强还要求王娜签下一份调解协议书(刘强为甲方,王娜为乙方,见报内容经过删减):甲乙双方经过友好调解,
  达成以下协议:
  1.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2020年1月1日止,甲方在每月10日前准时汇款500元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女儿的生活补助,11年零8个月,总额共计7万元;
  2.乙方女儿如果将来考上大学,将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友情赞助;
  3.从签协议之日开始(以签字时间为准),乙方带女儿立即返回四川绵阳,不得生活定居在南京,将来不得以任何理由找到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
  4.乙方女儿将来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将来也不得干涉甲方的生活;
  5.乙方不得散布任何有损甲方名誉的谣言,否则甲方有权提出名誉赔偿并立即终止此协议。
  尽管得到了赔偿,但王娜却开心不起来,“我不是为钱而来,也不想敲诈他,自始至终,我只是提了3个条件:一是要认下这个女儿;二是解决好女儿的户口、上学问题;三是抚养费问题。”
  王娜遗憾地说,女儿除了拿到钱什么也没有。
  刘强告诉记者,4月1日至今,他的压力很大,不少邻居、同事、朋友都知道了他的事,个别关系不好的同事还在背后说他是“最有钱的嫖客”。“嫖一次娼花了十几万!”
  至于王娜带来的女儿贝贝究竟是不是刘强亲生的呢?他坚持不肯去做亲子鉴定。
  王娜表示,等到调解协议书公证后她就要离开南京,“要我立即返回四川肯定做不到,父母短时间内是绝对不可能接纳我和女儿的,他们气都要气死了。我只能带着女儿四处打工。”
  (据《南京晨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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