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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07:49:00 作者: 来源: |
10种情况一方负全责 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将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哪些情况不能快速处理 交警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将不能使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七、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 八、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相关背景 济南缘何实施新办法 据交警部门介绍,随着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加迅猛,城市交通需求持续增长。目前,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96万人,加之常年在省城行驶的鲁O、鲁W号牌、驻济部队、外地号牌车辆和过境车辆,城市交通压力较大。 根据公安部组织的全国道路交通专家调研分析,交通事故型拥堵是当前全国大中城市6种主要拥堵类型中的一种。尤其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不能及时撤出现场是造成当前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因素。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济南市公安局向社会推出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便民服务措施,对车辆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由民警当场处理,对快速恢复交通、方便群众处理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根据之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只能在民警实施简易程序处理,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进入保险理赔程序,从而影响了事故车辆及时撤出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为实施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得以付诸实施。 ■外地经验 南京“快处”占了一半 去年7月1日,南京率先实施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5日下午,记者连线《现代快报》记者田雪亭,了解到这一办法实施后取得的效果。 “一个月的时间,共有5688起轻微交通事故前往保险理赔中心处理,占了南京全市交通事故总量的48%,平均每天就有184起!”田雪亭介绍,其中一天最高达260起。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交通事故5331起,平均每天172起,占总受理数的93.97%。 2007年年底,公安部交管局在南京召开19个城市交警部门参加的现场会,重点推广了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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