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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为民间金融“正名”

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框架
2007-12-02 14:46:42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建议,打破农信社跨区经营限制并出台《放债人管理规定》,她还认为“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上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出席“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在代替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发言时表示,将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为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众所周知,小额信贷主要来自农信社,而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却被排斥在外。因此吴晓灵在讲稿中就上述两个领域提出了最新的建议。
  首先吴晓灵认为,必须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她建议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一乡一社”制度进行改革,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同时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以激发农信社的活力。
  与此同时,吴晓灵还称,“应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对现有的县域机构进行重组,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应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
  吴晓灵正式为民间金融“正名”。“也出于对公民财产运用权的尊重和公民之间缔结合约自主权的尊重,民间金融应是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正常现象。”她表示。吴晓灵认为,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而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但是吴晓灵补充,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最后吴晓灵倡议: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由个人信贷登记系统进行放债登记并对借贷双方进行基本的金融知识培训,由法院对借贷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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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传统民间借贷
  传统的民间借贷,大多仅仅发生在熟人或亲友之间,借款以口头形式居多,有些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是内容简单的“收条或借条”,无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一旦引起纠纷,难以举证和认定。
  另外,传统的民间借贷多为私下操作,隐蔽性强,往往会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甚至还有欺诈、蒙骗现象,给借贷双方都会带来风险;此外,限于当事人的自身素质、社会经验、法律意识、专业能力以及操作过程的不规范性,使得民间私下借贷大都存在风险,要么放款人放出的款收不回来,要么是借款人被非法武力逼债等。
  “五色土”式借贷
  五色土式民间抵押借贷,类似于国外的抵押银行,兼有融资和投资双重特性。
  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五色土式投资主要表现为:
  一、风险小。五色土为放贷人推荐的一整套成熟的风险规避方案;并通过法律程序将不动产抵押引入民间借贷,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价值高于借款额近一倍的房地产作担保,化解投资人的风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五色土协助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处理其房地产,保证债权的实现。
  二、收益高。五色土推荐的放贷年利息一般不低于7%,高于国债利息的2-3倍,是银行同期存款的3-4倍,相当于买房出租收益的2-3倍。“五色土式放贷理财”已成为目前直接投资中收益最高的形式之一。
  三、灵活方便。一是个人手头拥有10万元左右的闲置资金即可办理五色土式抵押放贷;放款数额、放贷时间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灵活地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并按期收息,确保放贷人的投资收益。
  作为一条融资渠道,五色土式抵押贷款主要表现在:
  一是速度快。从相关手续受理至全程办理完毕,只需5天左右。
  二是方便。只要用本人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即可办理。
  三是成本低。0.6%左右的月利率,比银行略高,但远低于典当及其他民间借贷利率。
  四是资金利用率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有利于充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记者 周海升)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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