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评估资格申请有新规定
2008-05-10 08:03:00 作者: 来源: |
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进行了补充通知。 根据通知,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同时应满足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等其他条件。 通知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申请、材料报备、机构合并、分支机构设立、日常管理、资质撤回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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