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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冉通讯员 姚心晖 杜陶羽
8 月初,市民闫先生在市中区一家4S店看到一款标示为2012 年生产的3.5L排量SUV,报价为31万余元。一个月后新车到店,闫先生很快办理了付款和车辆保险手续。但9 月初到车管所挂牌时,闫先生才在车辆合格证上发现该车其实生产于2010年11月。到手的新车成了库存两年半的旧车,闫先生想退车,4S店却称已按合同约定的款式交车,拒绝了闫先生的要求。
“按照行驶里程表,该车的确是未经使用的新车。”4S店经销商解释说,闫先生所买的车型有2010款和2012款两个系列,闫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是2010款车型,并没规定生产日期。“店方将新生产车辆用于宣传,有义务将车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否则有误导之嫌。”工商部门表示,4S店涉嫌消费欺诈。经调解,经销商最终为闫先生办理了退车手续。
自8 月下旬以来,济南市工商部门共受理因所购车型同预订款式不符的消费申诉7件。济南市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车合同中要注明具体车型和出厂时间,并注意核对车辆合格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