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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强奸杀人终审被判死刑 与聂树斌案无关

2013-09-28 11:22:00作者:来源:生活日报

9月27日,王书金在法庭接受宣判。

□据《法制晚报》、新华社

历经7年4次开庭后,27日上午10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真凶。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金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针对上诉人王书金所提上诉理由及检察员、辩护人发表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情回顾

1994年

河北石家庄西郊发生一起奸杀案,聂树斌被认定是凶手,1995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

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到了一个名叫王书金的逃犯,他主动交代出在石家庄奸杀康某的基本事实,而这个案子此前的作案者却被认定是聂树斌。从获知王书金被抓的那一刻起,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便开始了上访之路。

2006年

张焕枝专程赶往邯郸,旁听王书金强奸杀人案。

2007年3月12日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0日

河北省高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责任编辑:田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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