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加关注收听设为首页收藏
当前位置:每日精选

我省率先在省级层面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2013-11-01 13:22:00作者:来源:生活日报

我省率先在省级层面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对违法违规投资公司彻底整顿

□记者 杨璐

发布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主要内容: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追责。

生活日报10月31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山东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这意味着山东将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规范民间融资的省份。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意见》规定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符合条件可在全省开展业务

《意见》规定,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为防止民间融资机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但同时又特别列明,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整顿违法违规投资类公司

《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意见》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清理整顿投资类公司。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违法违规、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各设区市应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责任编辑:田连锋

本文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