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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 敬老院15位老人没“家”了

2013-10-14 07:19:00作者:来源:生活日报

记者 李萌博 郑希平

生活日报10月13日讯 13日是老人节,敬老养老是一种美德。然而,济南南部山区一家镇敬老院的15位老人近日却遇到麻烦事,他们突然被要求离开已经住了多年的敬老院,老人们都不愿走。历城民政部门解释说,这些老人都有女儿,本来就不符合入住敬老院的资格,现在国家也提倡子女赡养老人。而老人的孩子们则不同意民政部门的这一说法。她们表示,当初老人是被请进敬老院的,他们早已习惯了这里的生活。

敬老院:

15位老人不符合条件要搬走

市民秦女士85岁的母亲住在这家镇敬老院已14年了,然而,前几天院里的工作人员突然称,根据历城区相关文件,凡是有女儿的老人都不能再在敬老院住了,让秦女士接母亲回家,对于敬老院的这种做法,秦女士感到很意外,觉得不合理。

11日下午,记者在这家镇敬老院采访时,遇到了来看望老人的徐女士和赵女士,她们也接到通知要求把老人接回家。

三位女士均表示,老人们当初都是被敬老院劝说入住的,已住了多年,对这里的服务挺满意,想一直住下去,没想到会突然被清退。

秦女士说,自己的父亲是名老军人,属于优抚对象,在1999年前后,镇里刚刚建起敬老院时,相关工作人员专门去家里劝说父亲和母亲入住,当时她还不情愿,怕人误以为自己不孝顺,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下,自己和父母才同意。

“敬老院的条件确实不错,老两口在里面住得都挺开心,父亲去世后,母亲仍然在里面住着,到现在已经住了14年了。”秦女士说,当母亲得知敬老院不让她继续住的时候,老人情绪很激动,表示不想离开。

“老人不想回去。”秦女士称,母亲这么多年都在敬老院住,已经住习惯了,而且母亲已经这么大年纪,再换地方生活,很担心老人的身体适应不了。

民政部门:

他们都有女儿,女儿也应赡养

镇民政办张主任告诉记者,秦女士所说的都是实情。在1999年前后,镇敬老院刚建起来时,条件和设施都不错,而且床位也比较充足,当时镇里的相关工作人员确实邀请了村里一些只有女儿的老人入住敬老院,“因为农村一直有个观念,认为女儿难养老,当时也是出于这种考虑,所以才请这些老人入住的。”

然而,这些老人并不符合国家对老人入住敬老院的相关法规要求。张主任说,根据2006年国家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只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才能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入住敬老院,但这些老人的女儿都有赡养能力,所以老人就没有资格住在敬老院里。

张主任说,最近区民政局下发了文件,要求敬老院清退15名不符合条件的老人。因为这些老人有赡养人,虽然都是女儿,但女儿同样有赡养义务。并且区里从本月开始停了老人们的拨款。

采访中,记者看到了这份历城区民政局下发的(2013)23号文件,名为《关于某镇五保供养工作有关问题的整改决定》,其中称,经初步核查发现,该镇有15人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经研究决定将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人员清退出敬老院,交予其法定赡养人。

“我们是接到了群众的相关举报,称这家镇敬老院里有不少老人不符合入住条件,经查情况属实,所以我们要求该镇进行整改。”历城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敬老院和人们常说的养老院是不同的概念,敬老院是政府建设的,照顾的是五保人员,是免费和公益的,而养老院面向各类老人,是要收费的。因此,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老人住进了敬老院,就属于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

“所谓‘女儿不养老’,其实是一种落后的养老观念,不应该被提倡。”工作人员表示,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应该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成了儿女的法定责任,所以这些有赡养能力的女儿完全应该把父母接回家里赡养,而不应该把赡养老人的责任推给政府。

孩子们:

“老人若回家,我们只能打地铺”

对于历城区民政局的观点,几位市民并不认同,市民秦女士说,做女儿的的确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点她们也明白,但关键的问题是当初她们也不想让老人住进敬老院,是镇里请老人去住的。现在老人的老屋都塌了,没地方住了,也习惯了敬老院的生活却突然被赶出来,这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采访中,记者问其中一位女儿,如果敬老院这次直接把老人送回家中,你们会接收吗?她女儿想了想,摇了摇头说,自己不想接收,因为实在没条件。

这位女儿说,以前老人都有老屋,当初敬老院说服老人入住时,需要缴2000元钱,所以就把老屋给卖了,所以说老人已经没有房子住了,但自己家里也是上有老下有小,没有地方腾出来让老人居住。

“老人如果真的回家了,我们当儿女的就只能打地铺了。”另一位女儿说,家里地方太小,以前逢年过节接老人回家住时,自己都只能打地铺睡。

责任编辑:田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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