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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晚10点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革命烈士纪念馆附近有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翻在路边,微博认证为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制片人的网友@小裕老黄称,该车驾驶者为5年前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5月4日《青年时报》)
汽车侧翻,至少说明在转弯时严重超速,速度起码在60码左右或以上。基于此,我们可以判断这是又一起“70码事件”。胡斌很快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网上,胡斌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但在笔者看来,我们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而在法律层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险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行为”,至于结果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因此,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惩处。
再说一说胡斌的驾驶证问题。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年8月29日再次提出学驾申请。根据公安部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时已过处罚时限2天,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最终他于同年12月5日重新取得驾照。因此,胡斌的驾驶证没有任何问题。
有几个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的两年期限,也基本是在狱中度过的,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具有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生禁驾”。但实际上,胡斌也不适用当下我国的“终生禁驾”规定。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现在胡斌的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对“危险驾驶罪”、“终生禁驾”门槛的高设,都在制度层面为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在这个难题破解之前,只能寄希望于“小心驶得万年船”这种家长里短式的劝慰了。